审判长:你敢拍桌子是不是?你再拍一下?辩护人:我不拍了

作者: 萬法自然分类: 日常 发布时间: 2021-10-26 02:55:37 浏览:747278 次

审判长:你敢拍桌子是不是?你再拍一下?辩护人:我不拍了

地生猛男:
其实我只看这一个片段也隐隐约约地猜出了审判长有问题

【回复】就是为了达到诉讼目的,他只是为了休庭,不管过程如何,他确实达到了目的,这也是一种诉讼技巧
【回复】回复 @六芒星之箭 :这个片段之前大概率存在公诉方有证据偷袭的可能(如果不是你自己可以去查完整的片段),这个律师的举动是没有问题的,估计是为了争取休庭想对策,不然可能会因为这一个证据导致败诉
【回复】回复 @鲁白学 :根本都不是这个片段,视频里的这个片段是朱明勇最后一次被带出法庭,前面还有两次被法警带出法庭,因为朱律师一直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还有程序错误,并且庭审时公诉人措辞涉及人身攻击,所以朱律师一直据理力争,法官觉得这是个犟种但确实又不得不服,朱律师又很激动,所以法官就以扰乱法庭秩序为由给他带出去
咩咩和吼吼:
朱明勇律师!!!他有一本书叫无罪辩护里就提到了这件事!!他真的很优秀!![打call][打call]

【回复】是不是《无罪辩护》三部曲那个,我记得是高中看得,当时结尾还给我看哭了[捂眼][捂眼]
【回复】这个人我好像在知乎看过他发帖讲过这个案子
【回复】无罪辩护我只有第一本,确实好看
光锥之外的红熊猫:
可能大家觉得这个律师在搞笑,但其实他很懂的,并没有中审判长的圈套。第一次拍桌子可以勉强算他情绪激动,如果审判员让他再拍一下,他又拍了,那可以被视为扰乱法庭,可以赶他出去并罚款。

【回复】回复 @叔有偏头痛 :你敢再拍一下这种略带警告意味的话语,从来就不算称述要求的表述。 就跟两人吵架,对方说一句你敢动手打我试试,真动手了的话[doge]
【回复】回复 @_断念丶丨 :在法庭上永远不要和审判长扯皮
【回复】回复 @叔有偏头痛 :同感 可以说审判员表述的是一陈述句而不是警告
嚎叫的猫:
我怕你审判长!你不要在这里跟我哇哇叫!

【回复】肥花,肥花(闭目养神)
【回复】这老哥坟头草都两米高了
【回复】回复 @云遮秋雁丶 :费发!费发!!费发!!!
9毛9:
强烈推荐这位朱明勇律师写的无罪辩护一书,不用多看完第一章你就知道什么是脊背发凉

【回复】谢谢你的推荐,刚看了一些,非常震撼。
恒星工厂:
就相当于 本来是6对6宝可梦对决 双方可以看对方的宝可梦和技能特性 结果开打对面掏出来第七个 说第七个是前六个生的崽 所以算6个的延伸 裁判(法官)居然还同意了 所以这老哥就着急休庭要改战术 虽然不知道这个下场10分钟是不是他的拖延时间来着

【回复】虽然我不玩宝可梦,但你这个比喻真形象[笑哭]
【回复】卧槽,简洁明了,虽然我不pvp的[妙啊]
【回复】这是b站的推送机制吗[思考],为啥最近入坑宝可梦就经常看到宝可梦相关的评论。
小舟9957:
大人面前拍桌子?说你两句怎么了,古代可要打板子的[doge]

【回复】古代一般不能对讼师、举人这类的用刑吧
【回复】回复 @我也不知道咋办 :我没敢对大人拍过桌子不知道[doge]
青松洒白雪:
[2233娘_耶]这段敲桌子的背景是∶公诉人在没有做任何说明和解释的情况下,直接播放了一份庭前没有提交法庭的视频材料,以证明南仓大学校长周文斌在某个时间点在国内有受贿的时间和空间。 [2233娘_喝水]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公诉人出示未提交的证据时,应该首先征得审判长许可,并要解释要证明的内容,但他们都没有,并且审判长也默许了。 [2233娘_疑问] 对于这种情况,朱律师认为必须休庭,避免被动。并且按规定辩护人申请准备时间,是可以得到允许的,但是审判长却说他需要研究一下法条。最后审判长他们研究认为这不是新证据,而是补强(即补充强调)证据。 [2233娘_困惑] 对于这种说法,朱律师认为∶补强证据是证据力的大小问题,而新证据是证据出现的先后时间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认为审判长混淆了概念。他坚持休庭准备辩护时间,可审判长坚持不休庭。朱律师认为这符合法条,一再坚持,审判长不搭理他。 [2233娘_怒]于是他很生气,啪的一声,一巴掌拍在桌子上,坚定表示∶必须休庭。接着就是和审判长的对话。他是看审判长要怒了,所以说∶不拍了。但为时已晚,审判长一声令下,让法警把他带出去了。 [2233娘_委屈] 此刻朱律师心里的想法是∶这是我在南苍中院第一次被赶出法庭,也是执业20多年来第一次被赶出法庭,此时此景,百感交集。并且后期审判里,又先后三次被带出法庭。(此后不久,中当时最高院法官周强批评了这种动不动将律师赶出法庭的行为。)

【回复】回复 @Auunes :因为这段文字毕竟有点枯燥嘛,太长了
【回复】认真读完了,谢谢科普!
鱼与宇豫玉:
据说是因为要争取十分钟休庭时间来重新理下思路

【回复】肯定啊,不然别人给了个假证据什么的直接把人绕进去了,肯定要冷静然后重新思考
【回复】回复 @放肆空木 :这是刑事案件,对面原告是检察院,不会存在假证据
【回复】回复 @自由的DECK : 你看一下金华鹦鹉案,检察院用照片举证了DNA的鉴定意见。
巨头吉米:
这是刑事辩护律师朱明勇,当时张氏叔侄强奸案就是请的他打官司来改判无罪的,很有名的。

【回复】回复 @爱在西元前1231 :如果有人冤枉你,律师帮你辩成无罪,你是不是也不认可,吵着闹着要一个死刑
【回复】回复 @爱在西元前1231 :你怎么知道是人家犯的?就凭你主观臆断是吧
【回复】回复 @爱在西元前1231 :建议去读个大专再来网上瞎评论
法律小白之宋乾:
这个视频截取的只是庭审的一个片段 事实上这个审判长有问题

【回复】回复 @廣東市民咩先生 :这审判长被点名了的,在业内风评也不好 你这个发言一看就法盲了
【回复】回复 @廣東市民咩先生 :这审判长被最高院批评了
【回复】这个法官其实形式上没问题,就是把律师赶出去太多次了,就是不听取律师的意见,但法律上是可以的,但太多次了,就不好了
陈光lawyer:
辩护人,这是刑事案件,没见过哪个律师胆子这么大在刑事审判庭上这么来,可能不是本地律师吧

【回复】老弟,你没看懂这个辩护人是想拖个时间,审判长也顺水给他个时间区想办法和对策,很聪明的办法
【回复】庭审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想打个措不及防,这个律师成功的争取了应对时间
果果酱的爸爸:
控辩技巧罢了,你要给审判长一个台面上说的过去的理由,不然他没办法当着别人的面支持你

【回复】这个审判长在这起案件中多次把律师赶出法庭,被最高院点名批评
【回复】回复 @kaiiam :他觉得 法庭上他最大 想怎么样都行~! 这种人最容易出冤案!错案~~~组织还敢留他~~~
【回复】回复 @做饭锅炸开 :全是把柄,这种人最好留
norsd:
这里我记得是程序违法,原告突然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这是不能的,应该是庭前互换证据。

【回复】回复 @郭郭小lawyer :我查了下,刑事诉讼也需要交换证据。 刑事诉讼应该比民事诉讼更严谨(对原告的要求)。
【回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开庭后,如果有新证据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回复】回复 @芝兰凌云 :无语了,是可以随时提交新证据。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对于提交了的新证据,要给对方当事人应对的时间,这也就是为什么辩护人要求休庭。不能每次理解都只理解一半吧??
芝兰凌云:
[爱心]冷知识:我国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即,控辩双方可以随时向法庭提交证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开庭后,如果有新证据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回复】冷知识:证据突袭违法。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就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全部移送人民法院,最迟也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直接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移交全部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回复】建议看看刑诉解释272条,公诉人申请证据突袭 说明理由合理可以采信,辩护人可以请求休庭对新的证据准备辩护;辩护人证据突袭参照使用如上。
【回复】答主引用的法条是指可以在庭上提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还有个调取过程,一般会休庭后择期复庭。证据突袭是当庭直接掏出新的证据。二者并非一回事
嗯喜欢加速:
新的证据他应该包括4个要素,第1个要素是,嗯,过去之前的庭审环节,他没有出现过第2个该材料呢必须要符合证据的3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果我作为法官的话,那么我会应用更加法院法俞泽去表述,记这个材料是第1次出现,但是这个材料的内容呢,它不具有关联性,也就是他不能证证明某某某人是否受贿,这种表述是不是更能让那位律师接受呢?

【回复】你看完庭审再说啊[辣眼睛],可别这样张口就来。该证据是公诉人出示的,内容是被告人在某时间点在国内开会,存在受贿的时间和空间。而且该证据出示时,公诉人在未做任何解释说明的情况下电脑已经接上了法庭的投影仪,很明显是公诉人与法庭事先串通的证据突袭。论关联性,该证据肯定是有的。如果不具有关联性的话,那也就代表其不具有证据能力。审判长给出的反驳根本不是什么关联性问题,如果没有关联性的话,那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就压根没有证据能力,那就不存在什么新证据的问题了。审判长所说的是该证据是补强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所以不属于新证据,这显然是荒谬的。补强证据规则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相关,而新证据是指证据出现的时间先后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是逻辑学上根据两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分出来的不同类别,审判长根本是在偷换概念。
【回复】回复 @嘿欧姓埋 :补强证据不是新证据?你在逗我吗?我前面说的很明白了,补强证据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是能否单独证明待证事实的问题,与是否是“新证据”无关,新证据说的是时间先后的问题。补强证据也是证据,且补强证据从未在庭前向法庭提交并向辩方开示过,那就是新证据,懂了没有?你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啊?看你前面还说你懂我说的证据法概念,难道你是法学生?现在的法学本科生水平都这么次了吗?[笑哭]
【回复】回复 @嘿欧姓埋 :我的天,就有这么令人窒息啊?你说辩方知道?知道个啥?我叫你去看完整新闻你看了吗?他说不是新证据就不是新证据啊?[喜极而泣]辩护人说“这明明就是一个新证据,你怎么就说他不是呢,你以前见过吗?”,这代表着控方向辩方开示过这证据?

高能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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