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诡异的案件,两女子遭轮奸后报案,结果被定聚众淫乱?

作者: 张三普法分类: 社科·法律·心理 发布时间: 2024-03-30 22:01:56 浏览:379559 次

一个诡异的案件,两女子遭轮奸后报案,结果被定聚众淫乱?

蓝调尼斯:
聚众的构成要件第一条就是“男女多人自愿在一起”。所以按照法条检方应该首先要证明女方是出于自愿。以罗老师所描述的意思,真相是女孩真被轮了但证据不足。因此检方是没有办法证明女孩出于自愿的,除非检方诱导作不适供述。所以该案正常情况无论是哪个罪都会被定为证据不足。

【回复】问题是不自愿就定强(轮)奸了,那么女方的主观意愿:除了自愿和不自愿还有其他选项吗?
【回复】回复 @乱说不起 :客观事实没有别的可能,但是法律事实还有一个查不清的可能。
【回复】回复 @玲儿胖胖 :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2个姑娘既然报警那么讲她们肯定是坚持自己是非自愿的,既然警方无法以QB罪起诉,那说明有相当的证据与非自愿的意图是矛盾,那么这样与非自愿矛盾的证据本身就证明所谓“污名化”是不存在的。
Dr-John-:
如果真是轮的话,很难想象是如何做到实施过程中不留一点痕迹的。 人都抓到了,最难的抓捕犯罪嫌疑人(待定)已经完成。 证据的话,使用药物控制能化验,强行控制应该会有反抗痕迹吧! 就算没留下体液,那案发现场也一点东西没有? 作为局外人,很难想象是什么情况才会导致侵害(待定)发生的如此顺利。

【回复】很简单,查双方的交际和联系,比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如果双方基本没联系完全不认识,就算是真的同意也不会轻易下结论。但假如有聊天记录或者周围人证明双方关系非常好,甚至是提前约好的地点和时间,再按犯罪去调查就不合适了
【回复】说无法想象如何做到没有反抗痕迹,琥珀胆碱应该就能做到这一点,这东西是肌松剂属于麻醉药,人体能快速代谢,而且人体本身就有,只要控制好剂量,那事后去化验,结果是不能当证据证明什么的,就像你吃了一块糖,一天以后去做血糖检测,结果是无法证明你昨天吃过糖一样
【回复】回复 @真正大英雄王思汶 :建议看下罗老师的一席那边的演讲,取证困难的不是一丝一毫
证己道:
有些时候,人的关系利益网络比法律复杂。

【回复】我有个朋友因为前老板欠薪,告一年没什么进展,(老板注销公司新成立一个)直到找到他有点关系的伯父,你猜怎么着[吃瓜]
【回复】回復 @Dasmotar :我不是说你错,只是补充一下,关系并不是利益网络,正如橙是水果,但水果不是橙
【回复】先同意,后不同意,这是什么薛定谔的关系?
kain00000:
这其实是认知问题啊,就是公众认知中自愿和强迫是不是完全二元对立的。只要不是强迫就必然是自愿,完全没有中间地带或两者之外的概念。到其实人的认知都是抽象上位的,没法完全映射进每一个具体的客观情况。

【回复】什么是中间地带?这玩意不就是分同意和不同意吗?难道中间还能多出来一个被迫不同意?又或者是本来不同意的后面又同意了?[喜极而泣]
【回复】回复 @芝士计划 :主要同意是有条件的,例如非常经典的伪装成丈夫。(举例说,永恒之王里,亚瑟王就是亚瑟王父亲—在梅林的帮助下—伪装成另一个国家的国王和那个国家的王后诞下的。)类似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女方当时同意性行为是因为当时以为是丈夫,所以同意是无效的,构成强奸。 当然,这不一定能类比到彩礼之类的前提上。因为彩礼并非是像夫妻关系一样的被普遍同意的公序良俗。
【回复】现实中和一般认知中,同意和不同意确实不是完全对立的,比如做的时候女的可能不太愿意,但又很犹豫,所以有反抗,但不激烈,可是法律需要一个结果,他不可能认同你的欲拒还迎,要么就是同意,要么就是不同意
会画画的波:
定强奸罪,得排出女方同意的合理怀疑。那么定聚众淫乱也得排除女方不同意的合理怀疑。如果两个都证据不足,只能按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予起诉。

【回复】并不会这样,纠结的并不是聚众淫乱的证据不足,而是聚众淫乱就意味着女孩是同意的,而女孩才15岁,“自愿”这个名声不是她们背得起的。所以最后罗翔老师选择了第三种选择,全放了。事实上假如能确定五人确实是发生了关系,单单这一个证据就能证明聚众淫乱了,但是如果最后证明不了是非自愿的(也就是轮奸),那么在聚众淫乱和无罪之间从女孩自身的角度出发第三种选择是相对较好的,因为聚众淫乱的判罚并不重,但是污名和案底是实打实的
【回复】啊?几个人做ai的事实在这,界定不了的情况判聚众银乱才是正确的吧[嫌弃],总不能说我把人钱拿走了,因为无法判定我是抢劫还是盗窃就直接不起诉吧[辣眼睛][辣眼睛][辣眼睛]
【回复】回复 @王康被坏女人玩弄了吗 :定聚众两个女的也得一起判,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女方不同意,有这个作为前提你强奸轮奸一个都不能判,只是多人的话存在一个聚众的判断而已。
蓝纹山药:
他到底要用哪个杯子喝水,好好奇啊[脸红]

【回复】保温杯里是热水,要倒到玻璃杯里冲茶喝,所以应该是用玻璃杯喝
【回复】这一层的都是上课不认真听讲开小差的
海国希亚:
强奸、性骚扰,都是很难留下证据的东西,一边受害一边录像吗?要证明反抗,就得留下伤痕,然而一旦激烈反抗激怒施暴者,留下的伤会有多重、会有多危险?那可就不好说了。 东莞梁荣彩案,凶手在大学厕所内猥亵了十四个女生都得手,到最后一个梁荣彩激烈反抗,结果呢?前面十四个女生都活着,梁荣彩一反抗就被虐杀了。前面如果有十四人,联合报案或许可以互相作证,但如果前面不是有十四人,是一两个人呢?反抗的会被杀,没反抗的,又成自愿了。 况且,当今社会环境对女受害者仍然存在严重的羞辱倾向,敢冒着名誉受损暴露身份被八卦的风险报案的人都是少数,直到梁荣彩案开庭,前面十四个女生中都只有一个愿意匿名出来作证。

【回复】回复 @yui_kana :面对女性遭遇的一连串严重人身伤害乃至命案,你就只会不清不楚地复读什么“朱军朱军”,女生被虐杀脑浆血浆涂了一地都唤不起你的一点良知,只会让你更大力地用不明不白的复读来转移话题洗地,是吗?
【回复】说这么多那些管不住自己下半身的瓢虫也一句都听不进去的啦,他们只会嚷嚷仙人跳骗婚[藏狐]
【回复】真强奸具有暴力性突发性,往往伴随心理创伤,突破受害者心理承受底线、干扰受害者判断,就像真的发生事故时,有很多人会愣在原地忘记逃生。在没有外界帮助保护的情况下,要求受害者马上作出迅速理性的反应,这相当于需要受害者日常就要进行危机事故的处理特训,这对受害者的要求很高。没发生损害时,日常培训准备的心理压力和时间金钱成本由潜在受害者负担,一旦发生损害,显性隐性风险仍然是大部分都由受害者承担。然而与此同时,可能造成加害的人群,却没有被同样苛刻要求,他们天然承担更小的风险,力量优势,很少担心自证问题,总有搅混水的社会舆论会去帮他们脱罪。
卷不赢也不能躺:
这个设定真的感觉很刁钻,看很多帽子同志办案时候,无法确定女生过程中没有不同意这个设定其实就很难出现,但凡有一点点推搡,或者不是很接受的动作,就可以认作是有过不同意,只能说不好讲,可能作为题目来讲比较典型,但现实是真没见过这么严苛的情况

【回复】回复 @無修正单行本 :那个不是从17层拖到14层了吗
【回复】回复 @sivei :婚内也可以认定啊
【回复】不刁钻,女的现在风评实在太差了,之前还有一个女的诬告男的强奸然后就只被罚1200然后男的被学校开除,女的最后还不构成诬告罪,只能说法律对女的还是太仁慈了[吃瓜]
HitenKei:
a和b进行性行为,a报案称被胁迫,看的不是a的所作所为和想法,而是b的所作所为和动机,如果没有能证明b是进行胁迫,所以判定聚众没什么毛病,早些年代确实是看重个人主观想法的指控定罪,所以产生了不少冤案以及仙人跳这种灰色产业链

【回复】回复 @sleepallday :又一个网文看多的,你这还是不严谨,建议改成三个黑道杀手在没信号的游轮上出现事故导致监控坏了的时候围着你
【回复】回复 @Knightluck :是的,评论区好像也有挺多你这样的想法,认为口头威胁那警察就查不出来了,先排除周围摄像取证,其次被害人听从后不保留证据也完全不会反抗,我感觉这种想法就纯粹是网文看多了
【回复】回复 @Knightluck :首先你要做到威胁到别人。比如大晚上偏于地区。或者手持武器。全靠嘴人家又不是傻子。
导弹与杨梅:
这个推理是有问题的。罪名A上推定女的自愿不等于罪名B上也推定女的自愿。因为罪名B涉及指控女方,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应该认定女方不自愿。这和两个人分别用鞭炮吓死人但只响了一下的案子一样,虽然肯定有一个人的行为和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只能认定为都没有因果关系。同理,虽然男方构成罪名A和女方构成罪名B当中肯定有一条成立,但只能分开来看都不成立。

【回复】鞭炮案中,原告和被告没有变化,推定只是在两个被告间进行;视频案中,原告和被告产生变化,因此不能和鞭炮案等同。鞭炮案中“吓死人”的结果已经产生,所有推断都是在“一个行为一种结果”这个基础之上对被告进行责任划分。视频案中,自愿发生和强迫发生并未确定,其推断是建立在“一个行为两种种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全是我个人的理解,绝非专业,探讨交流
【回复】如果你能认定女生不自愿,那么直接使用罪名A了还有罪名B什么事
【回复】疑罪从无啊,没有证据证明不是自愿的,那就是证据不充分,证据不充分就无罪释放嘛,法律不能代入感情的,是不是。不完美受害人电视剧不就是这样的么,无法证明女方是自愿还是不自愿,最后官司打的职场性骚扰。这个视频里同样,没有充分的强奸证据,如果女方不在意名誉那就判聚众,如果在意那就不打了,无罪嘛
李梅の烤肉:
我们这有个新疆小伙约女网友见面,两人去逛街看电影,然后在小伙家楼下老乡鸡吃宵夜,吃完宵夜去小伙家直奔主题[doge],事后女的发现自己手机丢楼下老乡鸡了,便叫男的下去拿,男的不愿意 叫女的自己去,两人意见不和发生矛盾。 女的自己下去拿到手机就报警告小伙强奸,小伙立即被警方调查取证后关进看守所,进了看守所几天后他爆出自己房间有隐蔽监控能证明自己没强奸。但是他强奸罪被取消又被定了猥亵罪,因为他和女的在楼下老乡鸡吃宵夜的时候因为四下无人,又在角落里,就把女的衣服掀起来亲了。 然后我才知道在公共场合男的裸露身体属于猥亵,女的裸露属于道德败坏但无罪,但是男的把女的衣服撩起来裸露身体的,无论女的是否自愿都属于猥亵。 还有是被女的告强奸以后,只要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强奸,那就先进去关着。

【回复】见一面就想上,做点事都不愿意,还在家里装监控,说不定是什么人,他迟早进去。
【回复】楼上的男的说对了,请你们离女性远一点,不要祸祸女性
【回复】我感觉那个小伙进去的不亏,见网友然后没多久就直奔主题,总有湿鞋的时候[笑哭]
髺錥:
严查是不是女方同意非常重要,同意了之后结果报警把男的抓起来的例子也不少,法律不能偏袒某一方,要严格就两方一起严格

【回复】回复 @岚-绝赞学法中 :“实际情况”是你臆想的吧?既然没有证据,怎么统计出来是强奸没证据的?
【回复】回复 @骑士巴尼 :如何评价订婚强奸案
【回复】回复 @乱世城空 :其实新闻的准则来说,不等于说是人咬狗才能算新闻。这个我们大学老师也说了 之前很喜欢污名化女大学生(都形成现在的教学例子了),关于这个群体一年爆出来的新闻大批量都是负面的,然而事实上这部分例子占比很低,说白了新闻行业占据权力的人更喜欢污名化女大学生 女司机 女博士罢了
雨落冬季:
要是不同意,就直接定强奸轮奸。 要是同意,5个人要么都是聚众淫乱,要么都无罪,对于这5个人来说当然是无罪更好,所以对于3个男生来说,要么就是强奸轮奸,要么就是无罪。既然没有证据,那就无罪。 其实纠结的点是,女性未成年,发生性关系,人们下意识就会认为女性吃亏是受害者。其实没有证据就能说明很多问题

【回复】回复 @花夷然 :你听不懂话吗?警察调查的时候查出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女的不同意,你不信警察吗?
【回复】回复 @西门兰溪拯救世界 :。。。你回去重修九年义务教育吧 ,脑袋空空百度都不会吗。这种事情上加个黄脸你以为你很幽默
【回复】回复 @西门兰溪拯救世界 :未成年就是18岁以下啊,性同意年龄是14岁
这位B站网友:
很多人不理解,其实就法律来说无法证明就不能定罪,这是很正确的做法。不然随便谁都可以给你扣个主观罪名。不是女孩说她不同意就一定能当证据的,稍微一梳理就能发现。首先他们认不认识,其次女孩是不是自己去那地方的,事先有没有约过什么,去了以后先做了什么后做什么。整个过程下来就能做出判断。 其次,中间情况也是存在的。譬如先同意后来又不同意了。因为利益,感情,生理种种因素都会造成人心态变化。 既然都没法确定那就只能无罪。你是法官也不想若干年后被翻出来判了个错案吧。

【回复】回复 @Top_Pilot :[笑哭]主客体都满足,完全可以判聚众淫乱。聚众淫乱又没说要在大庭广众之下才算聚众淫乱。 没被发现就不算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的风俗习惯,被发现了就是破坏了。 多p可不是什么社会风气啊 大庭广众之下这样也太恶劣了吧,要是这样可能还得加上扰乱公共秩序等罪名。
【回复】回复 @U.N.DD :不可能是没证据。反抗的痕迹有了才会被判。你说的这个事实如何,可不是你网络判官说的算
【回复】回复 @冰夜碳 :妈呀,都有监控录像男的把女的拖进去了,关键男的还承认了女方说了不愿意,要领证才愿意。 身上一堆淤青还有殴打痕迹,这叫没证据,你们是真的6。
爱老虎油歪瑞麻趣:
本案的问题在于,假设都是自愿的,且女性是非幼女,那为什么要按一个罪呢。这就好比“非0”的数字很多人都想到了123456789等正整数,从来没想负整数以及正负小数等。

【回复】如果是聚众淫乱,这五个人都是被告,只是因为两个女的是未成年,所以不予追究刑责,但是这个判决还是会记录在案。
【回复】因为这个罪是聚众淫乱,不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性质,对向,判断都不同[笑哭]
【回复】幼女能不能定16岁呀,未成年人连酒都不能喝,可以上床离谱了就
冰暝酱:
刑法有趣的地方在于:证词女孩说不同意男的说同意了。检方通过调查发现了一些证据这些证据有的支持女方有的支持男方但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是无法判断女的和男的谁说了假话。这时候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女孩是不同意的不能以强奸论。而也没有证据证明女孩是同意与三位男性发生关系的以聚众论处。 因此就会出现事实上必然只有同意和不同意两种情况,而审判时由于查不清到底是同意不同意,根据疑罪从无不以两种罪名论处的情况。 无罪释放是这么理解的吧?

【回复】没错,如果没有证据,那只能做无罪推定,所以不是轮。只能判聚众,但是判聚众,对于年幼无知的女孩来说,名声上影响恶劣。无奈下,为了保护女孩,判了全体无罪。
【回复】关键是证据,证据确凿是最好的,不论男女,保护好自己。
【回复】罗老师曾经讲过一个案例,张三和李四路过河边,看到一个小孩在河里洗澡,然后俩人扔了个鞭炮到河里想吓小孩,结果小孩受到惊吓然后淹死了。后来审问张三李四,问扔了几个鞭炮,说记不清了,有可能是一个,也有可能是两个,问谁扔的鞭炮,说记不清了,有可能是张三,也有可能是李四。后来经过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是张三扔的,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李四扔的,只能无罪释放。
竹取月:
既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强奸罪中的强迫,又没有证据证明聚众淫乱罪的自愿,那就只能在对两个罪名都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只能认定为无罪

【回复】这才是罗老师想表达的中心思想,“疑罪从无”。评论区一堆半瓶水把利益网都能扯进来,看得我想笑
【回复】疑罪从无,而不是依据人心断案,盲目包庇弱者
玲儿胖胖:
在逻辑上没有证据证明强迫和没有证据证明自愿这两个概念并不是完全互斥的,可能是同时存在的,这个是反直觉的。所以还是得回归证据,如果证据上看就是两种犯罪都不能证明,那就放人。

【回复】回复 @美味西饼屋 :简单理解就是证词女孩说不同意男的说同意了。检方通过调查发现了一些证据这些证据有的支持女方有的支持男方但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是无法判断女的和男的谁说了假话。这时候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女孩是不同意的不能以强奸论。而也没有证据证明女孩是同意与三位男性发生关系的以聚众论处。 因此就会出现事实上必然只有同意和不同意两种情况,而审判时由于查不清到底是同意不同意,根据疑罪从无不以两种罪名论处的情况。
【回复】回复 @美味西饼屋 :楼主说的是“没有证据证明强迫”和“没有证据证明自愿”可以同时存在, 你说的是“同意”和“不同意”不可以同时存在, 你指责的东西并不是楼主说的东西
【回复】回复 @美味西饼屋 :你真是杀卵啊,你这字里行间只看女方的证词了?连楼主意思都看不懂,还搁这叫唤。
喜仔本仔:
可以理解,毕竟疑罪从无嘛,但是内心无法接受,很多犯罪没有证据就是不能随便判决,即使再不甘心,也无法改变了

【回复】有部电视剧,不完美受害人,就是同样情况,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强奸,最后官司打的职场性骚扰。如果视频里女方不在意名誉,同样可以判聚众淫乱

人文 教育 科普 法律 犯罪 社会 学习 普法 罗翔 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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